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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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刘娟、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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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4370号

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刘娟、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刘娟偿还借款本金549195.9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3279.48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2023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判令刘娟承担律师费32000元,合计594475.39元;3、确认原告在抵押范围内对抵押物(座落于江宁区江宁街道盛江路209号滨江华苑8幢506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李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