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4395号
周文松: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文松、李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周文松、李玉芹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428309.35元(截止到2022年12月15日,本金422581.92元、利息5622.49、罚息104.94元)及罚息(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原告给付律师费10000元;2、对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958号水岸明珠公寓01幢614室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3、以上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