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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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兰诉曹旭、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2
浏览次数:644

(2023)苏0106民初7243号

曹旭、彭飞:

       本院受理的曹金兰诉曹旭、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曹旭、彭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曹金兰借款本金1999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9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