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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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凌诉张峰、孟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2
浏览次数:486

(2023)苏0106民初6751号

张峰、孟桂芳:

      本院受理的陈凌诉张峰、孟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凌借款本金10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向陈凌支付利息至2022年5月6日;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向陈凌支付利息至2022年6月7日;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向陈凌支付利息至2022年7月16日;以10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向陈凌支付利息至2022年8月15日,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陈凌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孟桂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峰追偿;三、驳回原告陈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