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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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君君诉被告赵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8
浏览次数:461

(2023)苏0106民初10200号

赵会:

本院受理刘君君诉赵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02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866.23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