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0803号
王强: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王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08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归还代偿款49984.2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9984.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