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4405号
顾爱陵、刘春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诉被告闻逸、顾爱陵、刘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闻逸、顾爱陵、刘春花共同偿还原告金融借款本金1146320.9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1月21日已产生数额为16472.56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闻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热河路7号413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闻逸、顾爱陵、刘春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