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6
浏览次数:482

(2023)苏0106民初6263号

姚鹏: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3790.86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3月17日的利息43964.14元、罚息39761.31元、复利14960.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3月17日至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6437元,由被告王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