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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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毛奇法、杨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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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5203号

丹阳市埤城造纸厂、毛奇法、杨根成:

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毛奇法、杨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立即偿还贷款本金575187.36元、利息14532.15元、罚息1819.49元,三项合计591539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3日,最终以实际支付日为准,计算标准以合同约定)。2、判令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5500元。3、判令被告毛奇法、杨根成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