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5197号
彭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彭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1446.81元,利息人民币7961.72元、违约金利息人民币9685.85元、分期利息人民币5575.7元,合计人民74670.08元(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