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8229号
曹炜:
本院受理尤文化诉曹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曹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尤文化66500元及利息(以66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曹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