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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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建芝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3
浏览次数:469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2595号

 

陈建芝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建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建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89583.35元,支付利息23939.46元、费用31349.4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3199元,由被告陈建芝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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