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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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海晨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3
浏览次数:47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2592号

 

王海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海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155276.08元,支付利息、违约金48239.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海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375元,被告王海晨负担405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