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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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春领诉杨飞、吕兰华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08
浏览次数:688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6民初7217

杨飞、吕兰华:

本院受理原告崔春领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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