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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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许亚林、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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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4494号

许亚林、张莉: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许亚林、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680000元,支付利息9711元、罚息12948元、复利26.8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33010元;三、被告许亚林、张莉对被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许亚林、张莉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就被告许亚林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号5幢3单元105室、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7号206室、208室、215室的不动产与被告许亚林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446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686元,由被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许亚林、张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