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4496号
张腾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告张腾飞、南京正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腾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偿还商业贷款本金413103.71元,支付利息5452.92元、罚息6.2元、复利46.9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张腾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476007.02元,支付利息8223.27元、罚息65.3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三、被告张腾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60901元;四、如被告张腾飞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有权就被告张腾飞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悦东府B-05幢803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张腾飞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29元,由被告张腾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