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4503号
贾其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与被告贾其科、王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45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