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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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雷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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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4497号

雷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雷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珊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本金127689.6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854元,由被告雷珊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