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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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青松诉被告刘霞、李梦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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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06民初16310号

刘霞:

本院受理董青松诉刘霞、李梦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63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董青松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被告刘霞已支付的2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董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