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诉被告陈益群、宋宗勤、王瑞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11
浏览次数:355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3854号

陈益群、宋宗勤、王瑞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诉被告陈益群、宋宗勤、王瑞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益群偿还借款本金188681.86元、利息3824.28元、罚息110.06元、复利58.7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7月16日起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益群承担律师费用17197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宋宗勤、王瑞宇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体育路29—1号1幢2单元104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对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