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3849号
龚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龚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77806.53元及利息1884.57元、本金罚息50.41元、利息罚息31.67元(利息及本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共计79773.18元;并承担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及本息罚息(具体标准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公积金借款本金199046.96元、拖欠本金8017.03元、拖欠利息3534.82元(利息及本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共计210598.81元;并承担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公积金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及本息罚息(具体标准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7722元;4、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抵押物地址为浦口区柳洲东路211号北外滩水城第十一街区03幢5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超出抵押权41万元部分的债权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