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689号
周振杰:
本院受理石良秀诉周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良秀借款本金186175元并支付利息(以1861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