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570号
龙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告龙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治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偿还本金225851.07元,支付利息8851.03元、罚息2237.6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龙治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龙治国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