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06民初11957号
周毅骏、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富银诉被告江苏凯进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毅骏、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0)苏0106民初11957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张富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