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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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鼓楼区顺翔酒业经营部与被告胡凌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24
浏览次数:43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5200号

胡凌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顺翔酒业经营部与被告胡凌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5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鼓楼区顺翔酒业经营部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