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3780号
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衡与被告南京奋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