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06民初11181号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对原告施俊与被告毛翔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106民初111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的落款日期“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补正为“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