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4388号
薛峰:
本院受理郭宪武诉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