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393号
南京腾海贸易有限公司、赵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海燕诉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效。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