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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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孙金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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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2599号

孙金珍: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孙金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27247.16元。截至2021年9月7日,欠款本金80836.87元,利息25030.82元,费用21379.47元(其中滞纳金21379.47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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