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2593号
王青、王家玉、李云庆、南京弘阳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诉被告王青、王家玉、李云庆、南京弘阳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青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901589.58元,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11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数额为12985.04元);2、判决被告王家玉、李云庆、南京弘阳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王青上述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王青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春上西江花园4幢1单元101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