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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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太原三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3
浏览次数:494

(2023)苏0106民初1075号

太原三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太原三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太原三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理赔款566110.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66110.1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