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2590号
羊烨、王志斌、南京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诉被告羊烨、王志斌、南京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羊烨、王志斌共同偿还原告金融借款本金455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10月28日已产生数额为7802.57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羊烨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悦峰时光里西区16幢2单元1106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南京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