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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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刘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08
浏览次数: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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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1)苏0106民初4383

刘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刘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