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2027号
王巧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