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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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敏馨诉被告蔡鸿、南京强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三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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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634号

蔡鸿:

本院受理胡敏馨诉蔡鸿、南京强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三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答辩期满后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