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6民初15865号
南京巨石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巨石健身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58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巨石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绿植租赁服务合同书》于2022年2月28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巨石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金42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以106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均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京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