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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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海云、孙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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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11798号

王海云、孙万华: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海云、孙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海云立即归还剩余贷款本金80958.41元(截止至2023年6月7日)、利息(含罚息)6830.44元、复利291.07元,合计88079.9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孙万华对被告王海云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海云、被告孙万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