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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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彦彩、王锐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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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11785号

王彦彩: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彦彩、王锐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彦彩立即返还原告贷款本金235013.14元,利息(含罚息)3159.41元,复利30.27元,合计238202.8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彦彩、王锐利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龙眠大道588号东方龙湖湾东湖苑02幢504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