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2832号
季育春: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季育春、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季育春归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74488.45元、利息1779. 73元、本金罚息634. 83元、利息复利41. 06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季育春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3、判令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如被告季育春、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所有的牌号为苏AU7408,发动机号为1019H025852,车架号为LC1HNRBH9K0011577的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季育春、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继续清偿;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季育春、南京市江宁区季育春货运服务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