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1160号
史家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萍与被告史家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