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丁传君诉被告单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4
浏览次数:466

(2022)苏0106民初15864号

单炜:

本院受理丁传君诉单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58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单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传君借款本金155844.66元并支付利息(以155844.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单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传君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如被告单炜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丁传君有权就被告单炜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湛江路59号02幢1单元1803室不动产在涤除在先抵押权后,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