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9258号
史毓瑞、周香香、史健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史毓瑞、周香香、史健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毓瑞、周香香、史健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9742.96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3408.1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史毓瑞、周香香、史健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7200元;三、如被告史毓瑞、周香香、史健韬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就被告史毓瑞、史健韬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安怀村460-1号02幢2单元501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史毓瑞、史健韬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被告史毓瑞、周香香、史健韬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