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2394号
朱昉昉:
本院受理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朱昉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第三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