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6民初9997号
蔡正兴:
本院受理来军诉蔡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9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蔡正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来军货款 1399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99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