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7302号
戴文意: 本院受理李宏杰诉戴文意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文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宏杰货款750元; 二、驳回原告李宏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