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邵则梅: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