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0115号
朱建宁: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珠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0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朱建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珠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13.1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