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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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与闫洪月、赵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02
浏览次数:65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2853

 

 

闫洪月、赵景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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