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2135号
周铭: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日